独立成编 | 民法典·人格权法暨合同法立法研讨会在武汉举行
中国民商法律网
本文转自《法制日报》(2017年07月19日 1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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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完善未来民法典体系,由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武汉大学法学院主办,武汉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法学评论》编辑部、《法学》编辑部、《东方法学》编辑部承办,北京大成(武汉)律师事务所协办的“民法典·人格权法暨合同法立法研讨会”于7月15至16日在武汉举行。
武汉大学校长窦贤康教授,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国人民大学常务副校长王利明教授,武汉大学法学院院长冯果教授,最高人民法院应用法学研究所所长蒋惠岭,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厅副厅长吕洪涛,《法学评论》主编、长江学者、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秦前红,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孟勤国等学者参加了本次研讨会。
与会学者对人格权法编和合同法编的起草工作进行了充分的理论研讨,就如何处理宪法人格权与民法人格权之间的关系、如何应对科技发展对人格权保护的挑战、如何理解一般人格权、如何划分人格权权利类型等人格权立法面临的问题以及具体人格权、人格利益的保护进行了热烈的讨论。
王利明认为,人格权法应当独立成编。我国的人格权保护是具有中国特色的,不能照搬西方模式。科技发展、技术创新在惠及人类生活的同时,对人格权,尤其是对个人信息及隐私造成巨大威胁,人格权保护有着现实必要性,人格权法独立成编是回应时代需求,顺应全球立法趋势的明智之举。冯果认为,未来民法典编纂、人格权立法以及合同法完善均应当为法人的市场化发展提供更为充足的空间,如法人人格权的强化保护、增加商事合同规定的比重等都是未来相关立法应当考虑的问题。蒋惠岭则希望未来民法典编纂和人格权立法体现司法关怀,融入司法智慧,通过法律解释细化法律规范,让审判庭成为民法典的发展平台。吕洪涛以个人信息和隐私权保护为例,主张突出自然人人格平等自由和尊严这些基本价值取向。秦前红则以民法典编纂的宪法思考为主题,提出人格权的四个面向,认为民法人格权的保护必须依据宪法,民法对权利的保护一定要由宪法整合,民事立法要以宪法原理为依据,民事法律解释不能逾越宪法原则的边界,权利束的冲突,人性丰满的实现,有赖于宪法。同时提出民法原则与宪法原则冲突如何处理、民法人格权立法如何保持开放性的问题,引起了与会学者的共鸣。
本次会议上,与会学者主要对《民法典·人格权法编专家建议稿》进行探讨,中国人民大学教授石佳友代表起草小组在会上对该建议稿逐条进行介绍,在座其他专家学者纷纷提出相应修改建议。探讨范围涵盖框架体系、条文设计、立法用语,不可不谓透彻、全面。对人格权的权利主体、权利范围、具体的立法模式,同时对姓名权、隐私权、肖像权、个人信息权等具体人格权的立法规制、侵害人格权的法律救济等问题结合生活实践展开了热烈探讨。与会学者还就“民法典·合同法立法相关问题讨论”主题对合同法的修改完善建言献策,针对全国人大法工委提出的合同总则立法中存在的22个问题展开交流探讨,尤其对于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的立法价值取向,规制范畴、强制缔约问题、无名合同有名化、合同解除的效力及解除权的行使主体等问题予以深入研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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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金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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